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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28民初5666号
案件名称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28民初5666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百味公司)与被告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淳百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淳百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迅腾公司将域名hemaapply.com项下以“淳百味”商标的文字非法设置的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

2.判令迅腾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反行为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迅腾公司赔偿淳百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4.判令迅腾公司支付淳百味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

5.判令诉讼费用由迅腾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淳百味公司是一家集餐饮连锁运营、标准化食材研发生产、市场营销、品牌建设为一体的新型餐饮企业,专注于中华传统饮食文化活化石——“沙县小吃”的食品研发加工、连锁门店运营、电子商务新型、文化创意产业整合,创造性地以加盟直营管理+内部市场化+单店合伙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

至今,淳百味公司已接连获得“2016年福建省优秀餐饮企业”、“2016年度中国餐饮业十大休闲简餐品牌”、“诚信经营示范企业”、“2017年度中国快餐百强企业”、等荣誉,其在行业内已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

淳百味已在第08、11、16、21、25、29-33、35、39、40、43等类别上注册了“淳百味”的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是该图形及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目前以“淳百味”商标在中国区域内开设的门店已突破三百家。

近日,淳百味公司发现迅腾公司在广州神马移动信息有限公司所有的神马搜索引擎上将淳百味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淳百味”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未神马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适用“淳百味加盟”,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淳百味公司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迅腾公司推广的与淳百味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台滋味”。

经查,该网站自2016年3月17日设立,已长达仅一年半之久,迅腾公司未经淳百味公司授权将涉案商标的文字设置未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是淳百味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是违法的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淳百味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是与当前社会努力营造的知识产权强国之趋势背道而驰的行为。

综上,为维护淳百味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

迅腾公司未作答辩。

淳百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注册商标证书、公证书等证据,迅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7月7日,张万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20021826号注册商标,商标为“淳百味”,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咖啡馆;

餐厅;

饭店;

餐馆;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旅馆预订(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淳百味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万和,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及管理等。

经多年发展,淳百味公司已接连获得“2016年福建省优秀餐饮企业”、“2016年度中国餐饮业十大休闲简餐品牌”、“诚信经营示范企业”、“2017年度中国快餐百强企业”等荣誉,在行业内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2018年11月27日,淳百味公司受让取得案涉第20021826号注册商标,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迅腾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0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企业策划等等。

2019年8月16日,淳百味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监督下,由淳百味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某在其手机桌面点击“UC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神马搜索”,点触“神马搜索-公司官网”,在搜索栏中输入“淳百味加盟”,依次点触“淳百味,1000家快餐连锁,实力强”、“温州淳百味_盒饭_快餐[加盟]”、“淳百味加盟无大厨,无经验也可以轻松当老板。

”等相关页面,展现“台滋味”等内容,页面底部载明“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另在该公证处电脑中,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窗口,输入“whois.chinaz.com”,进入网站首页,在搜索栏中黏贴上述相关网站的网址,点击查询,显示域名“hemaapply.com”创建时间2016年3月17日。

2019年8月20日和21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浙温华证内字第10423号、10440号公证书,载明上述过程及内容。

另查明,淳百味公司因本案花费公证费820元。

淳百味公司委托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法律事务,约定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经依法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淳百味公司的注册商标“淳百味”并非是通用词汇,迅腾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淳百味”文字作为其案涉餐饮推广服务的标题内容及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利用淳百味公司商标的信誉对推广服务进行的深度推广宣传活动。

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淳百味”商标进行网络搜索与淳百味公司相关的商业合作信息,但在百度地址栏输入“淳百味沙县小吃加盟”后,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迅腾公司所经营的加盟推广网站,而网站内容却系与淳百味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其他餐饮经营者推广信息,迅腾公司行为已经使淳百味公司经营的餐饮商品与服务等与其注册商标“淳百味”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这一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亦被降低,并且提高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搜索成本,损害了淳百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因淳百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迅腾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综合考虑迅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淳百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本院酌定确定迅腾公司赔偿淳百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法费用共计18000元。

关于淳百味公司要求登报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淳百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品牌声誉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明显的损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且本院将判令迅腾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淳百味公司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该项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第200218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总计18000元;

三、驳回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北京迅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0元,由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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