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9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盛百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社区新瑞路后瑞华庭一楼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9。
经营者:柯树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盛百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