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719号之二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布朗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火车站右侧商务办公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3A9C6D。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许俊茂,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12。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布朗克电器有限公司、许俊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本案原告起诉时,被告揭阳市布朗克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7日注销,丧失了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
因此,本案原告对被告揭阳市布朗克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应驳回起诉。
同时原告还提出,鉴于被告揭阳市布朗克电器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俊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合情合理,因此全案应作驳回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原告起诉时预交受理费430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