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5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圆一多通讯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院**楼****。
经营者:索士竹。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方圆一多通讯设备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其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方圆一多通讯设备销售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万元。
2019年12月17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