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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1、曹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4442号
案件名称曾某1、曹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某1;曹某;曾某2;谷某某;胡某;谭某某;陈某1;周某;陈2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44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1,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郭大威,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胡传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2,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彬州市。

辩护人张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某某,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程园园,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郴州市。

辩护人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马丽君,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郴州市。

辩护人杨海燕,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恒兵,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2,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住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1、曹某、曾某2、谷某某、胡某、谭某某、陈某1、周某、陈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陆光怡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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