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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华、蒋先华等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4118号
案件名称蒋春华、蒋先华等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华;蒋先华;陈伟;徐剑锋;张卫湘;廖祖武

案由

案由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41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春华,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

辩护人马友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涂云,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先华,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

辩护人邓益忠,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男,1977年8月15日生,侗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张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剑锋,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辩护人徐岚,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卫湘,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

辩护人赵雪,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洪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祖武(曾用名廖冬生),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春华、蒋先华、陈伟犯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剑锋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卫湘、廖祖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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