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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圣洪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3行初4号
案件名称梁圣洪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圣洪;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1)津0103行初4号原告梁圣洪,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宋科霖,天津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前进道**。

法定代表人孙伟民,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梁圣洪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津西市监稽商标罚﹝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原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本案属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2016]189号《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属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欣审 判 员  范懿人民陪审员  吴津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王俊涛书记员冯楠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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