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7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效园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商业街药材公司门市。
经营者:张效园。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效园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