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婷,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小锋,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2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小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