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54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固镇县卓越通讯器材白马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白马港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T3JGY54。
经营者:丁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固镇县卓越通讯器材白马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