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执90号执行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捷通通讯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中段南侧。
经营者:朱春丹。
本院在办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捷通通讯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禹州市捷通通讯电器商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豫10知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禹州市捷通通讯电器商行的银行存款21723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
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