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01号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泗洪县时代眼镜店、刘凤云、泗洪县时代眼镜店二店、石劲松: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雅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洪县时代眼镜店、刘凤云、泗洪县时代眼镜店二店、石劲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18400元,本案执行费17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凤云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1857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76元(已拨付国库),剩余执行款184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