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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时代眼镜店二店、石劲松、泗洪县时代眼镜店、刘凤云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10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时代眼镜店二店、石劲松、泗洪县时代眼镜店、刘凤云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01号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泗洪县时代眼镜店、刘凤云、泗洪县时代眼镜店二店、石劲松: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雅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洪县时代眼镜店、刘凤云、泗洪县时代眼镜店二店、石劲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18400元,本案执行费17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凤云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1857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76元(已拨付国库),剩余执行款184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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