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5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4161801Q。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西城区黄陈香小百货门市部,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0X1L35J。
经营者:黄陈香,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西城区黄陈香小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