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1328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亮,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雨山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荣成市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