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91执2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友帅副食超市,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桂林路中华世纪城A栋10112号。
经营者:李洪友。
被执行人:李洪友,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洪友在中国工商银行16×××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5.34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洪友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洪友在中国工商银行16×××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