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951号 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906室(908号)。
法定代表人:戴翠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武强强,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