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91执异3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城XXX。
法定代表人:钟琼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3,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XXX。
主要负责人:陈希伦。
第三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5,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宋义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作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苏0591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总公司,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一、追加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52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8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