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12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119号301。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晓东,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泽恩,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