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88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京能化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6号5号楼1单元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付名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京能化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