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84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好眼立验光配镜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1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6NEH75。
诉讼代表人:陈叙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好眼立验光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