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4639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麦语面包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101号(江兴路96号后座)首层。
经营者:黄国湖。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麦语面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因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多缴纳部分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