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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5民初863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63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邢马村。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商业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峰,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明,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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