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06号原告:刘海亮,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肖肖,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德荣帝景小区27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卫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志远,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廊坊市荣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