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33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邻沛水果超市,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37号(原芙蓉南路涂家冲)金盆商住楼一楼-2号门面。
经营者:马坚锋。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邻沛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邻沛水果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