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1892号 原告:夏振加,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顺始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马交塘村129号1楼。
法定代表人:刘巧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敏,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振加诉被告义乌市顺始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振加于2020年3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振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振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