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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振加与义乌市顺始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21892号
案件名称夏振加与义乌市顺始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振加;义乌市顺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1892号 原告:夏振加,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顺始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马交塘村129号1楼。

法定代表人:刘巧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敏,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振加诉被告义乌市顺始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振加于2020年3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振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振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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