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州区庆洲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经营者:崔庆州,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庆洲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