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514号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九老区数码路273,206号,207号,208号,209号(九老洞,ACETwinTower2期)。
法定代表人:JoHyun-Ho。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琼珠,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2月18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