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063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肖涛书店,经营场所锦江区洪柏路**附**。
经营者:肖涛。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肖涛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江区肖涛书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江区肖涛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