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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824号
案件名称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824号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L。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潭碧工业区松山阁社会信用代码:914**********673XA。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765XB。

法定代表人:刘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接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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