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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丁以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37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丁以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丁以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7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以海,男,55岁,1964年4月13日,地址:。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以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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