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2201、2205、2207号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口明君工业园B1栋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3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刘财。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三案后,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三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