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旺宇星贸易商行。
经营者:张小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旺宇星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