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953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家光,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縢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家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