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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1270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陈霞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270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华严支路7号2单元302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854655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路8号楼2单元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31810E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陈霞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539602。

经营者:陈志建,该厂厂长。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陈霞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同年3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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