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118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清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邓颖儿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7幢4号4楼401室。
经营者:邓颖,女,199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邓颖儿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