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662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
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PHEADQUARTERS,SINGAPOR534101)。
诉讼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