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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福与石家庄好冠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196号
案件名称李桂福与石家庄好冠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桂福;石家庄好冠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96号 原告:李桂福,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好冠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126号泰丰观湖小区2单元0803室。

法定代表人:史志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桂福与石家庄好冠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福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李桂福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福负担。

原告李桂福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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