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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江北皇固五金锁具厂、陈昌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37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江北皇固五金锁具厂、陈昌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永嘉县江北皇固五金锁具厂;陈昌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7号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十六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永嘉县江北皇固五金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清水埠楠江东路117号。

经营者:郑一云。

被告:陈昌东,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拼多多“奥联智能锁具”店铺经营者,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江北皇固五金锁具厂、陈昌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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