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7号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园区十六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永嘉县江北皇固五金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清水埠楠江东路117号。
经营者:郑一云。
被告:陈昌东,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拼多多“奥联智能锁具”店铺经营者,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江北皇固五金锁具厂、陈昌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泰山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