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265号 申请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桑永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马云鹏。
申请人福州米厂与被申请人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2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福州米厂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申请人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11000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