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83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姚泰食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iv> 法定代表人:叶明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姚泰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姚泰食品商行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