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东县爱知味超市,经营场所肥东县爱知味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PFNCN25。
经营者:朱发道。
被执行人:朱发道,男,汉族1978年06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肥东县爱知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肥东县爱知味超市未履行本院审理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经核实,肥东县爱知味超市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朱发道系经营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肥东县爱知味超市、朱发道8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