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3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园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石堰镇蹇松林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石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C40A1X。
经营者:蹇松林,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石堰镇蹇松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