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文,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少文与被上诉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镇迪尼威陶瓷洁具厂、广东蒙娜一丽莎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31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广东蒙娜一丽莎厨卫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该址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陈少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少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陈少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315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关系,根据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潮州,并非在广州。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蒙娜丽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蒙娜丽莎公司以陈少文等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东蒙娜一丽莎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蒙娜丽莎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陈少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