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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卞福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7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卞福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卞福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4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福诚,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卞福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收到案件。

经本院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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