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2021年2月26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英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