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799号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2538X5。
法定代表人:朱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七臻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镇凤梧路寻甸财富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316324925R。
法定代表人:陈俊英,董事长。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七臻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