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住所地瑞典哥德堡,40508。
授权代表人:尼尔斯·拉格维斯特·莱曼,该公司知识产权部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鑫,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匡孝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与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以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