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知民初10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棣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佳芳,女,200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