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和成,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国栋,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和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广云、刘景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邹和成及其辩护人杜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下旬,坚山(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江与爱思梯安莱通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订购买19台山特SANTAKC3K不间断电源的合同,随后爱思梯安莱通信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大连艾林美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大连艾林美克科技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邹和成,提出需要购买19台山特SANTAKC3K不间断电源,邹和成找到大连图尔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胡前友购买19台山特SANTAKC3K不间断电源,胡前友称大连图尔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没有山特SANTAKC3K不间断电源,只有麦克斯韦电气有限公司的机器,于是邹和成购买了19台麦克斯韦电气有限公司的不间断电源,并将麦克斯韦电气有限公司的不间断电源上面的商标、铭牌、序列号全部改为山特SANTAKC3K不间断电源商标、铭牌、序列号。
后邹和成将该19台假冒山特SANTAKC3K品牌的不间断电源配送到了位于大连开发区的坚山(大连)有限公司,并进行安装使用。
交易金额达到50350元人民币。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和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邹和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和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邹和成及辩护人杜国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邹和成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另查,“SANTAK”及图形商标是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依法注册的商标。
被告人邹和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和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和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全额缴纳)。
二、被告人邹和成的违法所得21000元,予以没收。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