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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与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953号
案件名称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与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2953号 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MULTIVACSEPPHAGGENMULLERSE&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沃尔夫施登87787巴霍夫街4号。

法定代表人:汉斯-约阿希姆·伯克施泰格斯,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璞,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永和路398号2幢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陈溢,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莫迪维克公司)诉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迪派克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莫迪维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薛玉璞,莫迪派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迪维克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莫迪派克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停止在包装机上使用“MULTEPAK”商标,(2)停止在包装机及关联产品的宣传推广中使用“MULTIVAC”“MULTEPAK”和“莫迪派克”商标,(3)停止在域名multepak.com导向网站上宣传带有“MULTIVAC”“MULTEPAK”和“莫迪派克”标记的销售包装机及关联产品。

2.判令莫迪派克公司立即停止针对莫迪维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莫迪派克公司的名称中使用英文商号“MULTEPAK”和中文商号“莫迪派克”,并到莫迪派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变更名称中的商号。

3.判令莫迪派克公司在《包装与食品机械》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莫迪维克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4.判令莫迪派克公司赔偿莫迪维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包括莫迪维克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消除因莫迪派克公司侵权给莫迪维克公司所造成的巨大和恶劣影响所支出的费用473671元。

5.判令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在网站××和https://multepak.××/上所有含有“MULTIVAC”“MULTEPAK”和“莫迪派克”商标的侵权信息。

庭审时,莫迪维克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关联产品”为泵,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为真空泵;

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莫迪派克公司变更的字号为中文字号。

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莫迪维克公司是全球卓越的包装设备及整线供应商,是世界包装行业的领导者。

其“MULTIVAC”“莫迪维克”商标和商号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莫迪维克公司依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创建于1961年。

凭借世界领先的包装技术与丰富的项目经验,莫迪维克公司致力于为食品、医疗、工业制品、消费品及金融等多个行业的客户提供定制化包装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

经过将近50年的发展,莫迪维克公司已经成为全球包装行业领导者,每年为五大洲提供超过1600条包装方案。

莫迪维克公司已经在全球140多个国家,设立70多家分公司和销售办公室,拥有4600多名员工,客户遍布全球范围内140多个国家。

莫迪维克热成型真空包装机在包装行业拥有绝对权威。

全球售出的热成型拉伸膜包装机中,约60%的设备来自莫迪维克公司。

莫迪维克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便已进入中国市场。

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莫迪维克公司的“莫迪维克”“MULTIVAC”包装设备产品被中国食品加工、包装设备等行业所广泛认可,其主要客户包括作为财富杂志500强及纽约上市公司之一的荷美尔食品有限公司,在2011年中国企业500强排序中列166位的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128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56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5位,中国肉食品加工业第1位的雨润集团,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熟卤制品深加工的品牌企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以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德州扒鸡有限公司、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等。

经过长时间的经营,莫迪维克公司及其“莫迪维克”及“MULTIVAC”系列包装设备产品已经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领域公众所普遍知晓。

莫迪维克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莫迪维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设立莫迪维克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设立莫迪维克(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此三个子公司代表莫迪维克公司在中国统筹安排“莫迪维克”“MULTIVAC”包装设备产品具体的品牌推广及销售。

为了扩大莫迪维克公司产品知名度并提高其竞争力,莫迪维克公司还下设北京、武汉、香港、台湾4个分支机构,以及北京、武汉、香港、台北、高雄5个服务中心,服务中国消费者。

从2013年到2016年五年时间中,莫迪维克公司在华公司的主营业收入由人民币二千四百七十八万余元增加到五千七百九十八万余元,莫迪维克公司在华销售额增长迅速。

莫迪维克公司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全国各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品牌推广,每年定期在包装、食品、医疗等相关行业杂志、网站投放大量广告。

同时,作为全球领先的包装设备生产商,莫迪维克公司每年都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积极举办各类行业技术、学术研讨会,向全球消费者展示其领先的产品包装方案,吸引众多来自全球各地的行业内消费者参观学习,受到多家知名媒体追踪报道。

此外,莫迪维克公司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在上海浦东自贸区和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工业开发区成立了亚洲区域培训中心和莫迪维克北京展厅,向中国消费者现场展示莫迪维克的包装设备,定期举办包装技术相关研讨会。

经由莫迪维克公司在中国长期的商业运营、展览活动、讲座活动、广告宣传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报道,莫迪维克公司及其“莫迪维克”“MULTIVAC”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此外,莫迪维克公司的“”标识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业内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3年,莫迪维克公司获得“包装行业-荣格技术创新奖”“食品饮料工业-荣格技术创新奖”。

2014年,获得“食品饮料工业-荣格技术创新奖”。

2016年,荣获2016“肉类产业科技创新奖”“2016中国肉类工业创新发展杰出贡献企业”“2016食品饮料工业-荣格技术创新奖”。

2017年,获得“中国牛羊肉行业颁奖盛典中国牛羊行业金牌设备供应商奖”“食品饮料工业荣格技术创新奖”。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4253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定莫迪维克公司的中英文商标和商号“莫迪维克”“MULTIVAC”早在2009年3月18日之前就已在包装机等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莫迪维克公司在中国对“莫迪维克”“MULTIVAC”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依法应受保护。

莫迪维克公司在第7类包装机等商品及第16类包装材料等商品上对“MULTIVAC”和“莫迪维克”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如下: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申请日 注册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 1996-4-23 1997-6-28 包装机;

泵;

包装机用的抽气装置(机器部件);

贴标签机器;

印刷机;

编码机;

切割机;

装填机;

分装机 (本案中不作主张) 2014-9-1 2015-10-14 包装用塑料膜;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

打包用塑料膜;

塑料包装材料;

淀粉制包装材料 2010-6-30 2014-5-7 压铸机;

贴标签机;

泵;

抽气泵 2011-6-16 2014-6-21 抽气泵;

压铸机;

贴标签机;

泵;

压力机;

阀(机器零件);

机器轴;

传动轴轴承;

机器传动带;

工业用拣选机;

过滤机;

压平机等 (本案中不作主张) 2014-9-1 2015-10-14 塑料包装材料;

包装用塑料膜;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淀粉制包装材料;

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

打包用塑料膜 2014-2-11 2018-7-21 印刷机器;

泵;

热成型包装机;

贴标签机;

托盘封口机;

压铸机;

抽气泵;

工业用拣选机;

包装机;

装填机;

带式输送机;

工业打标机;

机器人(机械) 莫迪维克公司在包装机等商品和包装材料等商品上对“MULTIVAC”和“莫迪维克”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三、莫迪维克公司在中国对“莫迪维克”“MULTIVAC”拥有在先商号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莫迪维克”“MULTIVAC”是莫迪维克公司长期使用的中英文字号。

自1982年开始,“MULTIVAC”作为莫迪维克公司的英文商号,就已在中国进行大量使用和报道。

自20世纪90年代,莫迪维克公司便以“莫迪维克”和“MULTIVAC”为字号在中国开展大量商业活动,“MULTIVAC”与“莫迪维克”作为莫迪维克公司对应的中英文商号,被各大媒体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莫迪维克公司的“莫迪维克”“MULTIVAC”商号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此外,莫迪维克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三个子公司,均以“莫迪维克”和“MULTIVAC”作为对应的中英文商号。

莫迪维克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登记机关 经营范围 莫迪维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2008-5-19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包装设备、测量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等 莫迪维克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2010-11-2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计、生产和加工工业包装产品、包装设备及配件,销售自产产品等 莫迪维克(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014-4-23 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装设备、测量设备、包装线、包装材料、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等 经过莫迪维克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市场将近三十年的经营与推广,其“莫迪维克”“MULTIVAC”商号被广泛使用于包装设备及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因此,莫迪维克公司对“莫迪维克”“MULTIVAC”商号享有在先权利,其合法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四、本案莫迪派克公司对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莫迪派克公司使用莫迪维克公司商标“MULTIVAC”以及与莫迪维克公司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MULTEPAK”“莫迪派克”宣传、销售其包装机产品。

此外,莫迪派克公司将“MULTEPAK”注册为域名,并在该域名导向网站大量使用侵权商标宣传、销售与莫迪维克公司产品相同的包装机及关联产品。

莫迪派克公司上述行为侵犯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权。

在莫迪维克公司对其发律师函后,莫迪派克公司罔顾莫迪维克公司的要求,继续侵权行为,其侵权恶意明显(莫迪派克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莫迪派克公司未经莫迪维克公司许可,在其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使用莫迪维克公司商标“MULTIVAC”宣传、销售其包装机产品,侵犯了莫迪维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莫迪维克公司对其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的情况下,莫迪派克公司依旧将“MULTIVAC”作为关键词搜索导向其自身包装机产品,其侵权恶意明显。

2、莫迪派克公司将与莫迪维克公司“MULTIVAC”商标高度近似的“MULTEPAK”商标使用在包装机产品上,极易造成行业内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莫迪维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莫迪派克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阿里巴巴国际网、阿里巴巴中文网店铺内大量使用与莫迪维克公司“MULTIVAC”“莫迪维克”商标高度近似的“MULTEPAK”“莫迪派克”商标宣传销售其包装机及关联产品,侵犯了莫迪维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莫迪维克公司对其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的情况下,莫迪派克公司罔顾莫迪维克公司的要求,继续大量使用侵权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其侵权恶意明显。

4、莫迪派克公司将与莫迪维克公司“MULTIVAC”商标高度近似的“MULTEPAK”注册为域名multepak.com,并在该域名导向网站大量使用侵权商标宣传、销售与莫迪维克公司产品相同的包装机及关联产品。

在莫迪维克公司对其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的情况下,莫迪派克公司罔顾莫迪维克公司的要求,继续使用该域名进行宣传推广,其侵权恶意明显。

(二)在莫迪维克公司在先商号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莫迪派克公司恶意注册与莫迪维克公司在先商号高度近似的“莫迪派克”作为其商号,并在包装机等产品宣传上大量使用中英文商号“莫迪派克”“MULTEPAK”。

此外,莫迪派克公司摹仿莫迪维克公司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标识的组合方式,大量使用与莫迪维克公司组合方式相同的组合标识“”用于其包装机产品等的宣传销售(莫迪派克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莫迪维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1、莫迪派克公司注册并使用与莫迪维克公司知名商号高度近似的商号,极易造成用户的混淆和误认。

莫迪维克公司在先中英文对应商号“莫迪派克”和“MULTEPAK”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

莫迪派克公司在明知莫迪维克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与莫迪维克公司在先商号高度近似的“莫迪派克”作为其商号,并将中英文商号“MULTEPAK”和“莫迪派克”使用在与莫迪维克公司商品相同的包装机及关联商品的宣传上,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莫迪派克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莫迪派克公司大量使用与莫迪维克公司知名标识(美术作品)“”的组合方式相同的标识“”,由于该组合使用的标识中,含有与莫迪维克公司的注册商标“MULTIVAC”,极为近似,故该组合使用标识整体上与莫迪维克公司长期组合使用的标识构成近似。

莫迪维克公司对“”和“”享有著作权。

该两项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日为2004年6月30日,并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发表。

莫迪维克公司已经在中国完成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170874和国作登字-2015-F-00170837)。

莫迪维克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将两个作品进行组合使用,与标语“BETTERPACKAGING”进行独特地组合后,设计成“”组合标识。

该标识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早在莫迪派克公司注册日前就已经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但莫迪派克公司却摹仿莫迪维克公司知名的组合标识,大量使用与莫迪维克公司组合方式相同的标识,“”用于其包装机产品等的宣传销售。

该标识中的英文MULTEPAK与莫迪维克公司的英文标识“MULTIVAC”,不管是从字体、颜色选择,还是排列组合均高度近似,故莫迪派克公司使用的组合标识整体上与莫迪维克公司的组合标识构成近似,该组合标识中甚至完全包含莫迪维克公司知名组合标识中的“BETTERPACKAGING”。

莫迪派克公司在包装机产品本身、其官方网站、电商平台店铺、公司内部招牌上均大量组合使用上述侵权标识,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莫迪派克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乘莫迪维克公司知名度牟利的恶意,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莫迪派克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来赔偿莫迪维克公司的经济损失 1、莫迪派克公司曾与莫迪维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收购其关联公司的事宜进行谈判,莫迪派克公司应当知晓莫迪维克公司在先商标与商号“莫迪维克”“MULTIVAC”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依旧实施了针对莫迪维克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其侵权故意和恶意十分明显。

在针对莫迪派克公司的现场公证中,莫迪派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庆明确表示约十年以前,莫迪维克公司曾与其就收购其关联公司的事宜进行谈判。

此外,张晓庆声称莫迪维克公司为“顶级”“行业老大”,并表示莫迪维克公司“公司大了去了,整个车间像机场一样的”。

据此,莫迪派克公司明确承认并认可莫迪维克公司的在先商号和商号“莫迪维克”“MULTIVAC”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在此情况下,莫迪派克公司依旧进行了针对莫迪维克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其侵权故意和恶意十分明显。

2、莫迪派克公司明确承认其使用“MULTIVAC”作为关键词宣传、销售自己的产品侵犯了莫迪维克公司的知识产权,其使用“MULTEPAK”商标和商号属于搭乘莫迪维克公司知名度牟利。

莫迪派克公司对于其所从事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却依旧知法犯法,其侵权恶意明显。

在针对莫迪派克公司的现场公证中,莫迪派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庆承认其在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使用“MULTIVAC”作为关键词以宣传、销售自己的产品,该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并表示“这侵犯了人家知识产权”。

此外,张晓庆还明确承认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既注册了“MULTEPAK”的商标又注册了“MULTEPAK”域名,其使用“MULTEPAK”商标“有点傍名牌的意思”。

据此,莫迪派克公司对于其所实施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却依旧知法犯法,其侵权恶意明显。

3、莫迪派克公司在明知莫迪维克公司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依旧申请注册与莫迪维克公司知名商标“MULTIVAC”“莫迪维克”高度近似的商标,将与莫迪维克公司作品近似的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同时大量使用与莫迪维克公司知名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此外,在莫迪维克公司与莫迪派克公司的商标的近似性被商标局认定、莫迪派克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基于莫迪维克公司在先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莫迪派克公司注册不成依旧使用,其侵权恶意十分明显。

第一,莫迪派克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的“莫迪派克”商标被商标局基于莫迪维克公司在先近似商标“莫迪维克”而驳回。

“莫迪维克”与“莫迪派克”的近似性已经被商标注册审查机构认定。

莫迪派克公司明知两商标高度近似,却仍将“莫迪派克”商标大量使用于包装机及关联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莫迪派克公司的侵权恶意明显。

第二,莫迪派克公司的“MULTEPAK”商标在包装机及关联商品上的注册被驳回,但是莫迪派克公司却将该商标大量使用在包装机产品上,及包装机及关联产品的宣传推广上,莫迪派克公司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恶意明显。

第三,莫迪派克公司大量使用与莫迪维克公司知名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据此,莫迪派克公司抄袭莫迪维克公司商标、美术作品,未获注册却在包装设备类商品上使用“莫迪派克”和“MULTEPAK”商标,其侵权恶意十分明显。

4、在收到莫迪维克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后,莫迪派克公司无视莫迪维克公司的要求,继续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侵权恶意明显。

针对莫迪派克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莫迪维克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委托律师对莫迪派克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删除侵权信息,撤回涉嫌侵权商标的申请,销毁实际经营中的侵权标识,承诺不再侵犯莫迪维克公司的知识产权。

但莫迪派克公司在收悉律师函后,无视莫迪维克公司的要求,依旧继续使用侵权商标和商号,继续侵犯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权,继续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律师函后续的多次电话跟进中,莫迪派克公司再表示拒不履行莫迪维克公司要求,放任损害扩大。

莫迪派克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莫迪派克公司针对莫迪维克公司侵权之故意和恶意十分明显,属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来赔偿莫迪维克公司的经济损失。

五、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莫迪维克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销售平台上展示莫迪维克公司注册商标及与莫迪维克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用于销售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协助莫迪派克公司进行侵权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权。

阿里巴巴公司在阿里巴巴中文网、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为莫迪派克公司提供在线销售平台,在平台上展示莫迪维克公司注册商标及与莫迪维克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用于销售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协助莫迪派克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莫迪派克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莫迪派克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莫迪维克公司的中英文商标和商号“MULTIVAC”“莫迪维克”,自进入中国市场到成为中国业内家喻户晓品牌,莫迪维克公司为此付出了长期而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品牌凝聚着莫迪维克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等众多部门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不计其数的心血,其知名度来之不易。

莫迪派克公司对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给莫迪维克公司造成巨大的、无法估量的无形资产损害,而且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鉴于此,莫迪派克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莫迪派克公司知法犯法,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和故意,因此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通过对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莫迪派克公司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其侵权规模大、侵权产品经营地域及销售地域广泛。

根据莫迪派克公司阿里巴巴国际站店铺的统计数据,莫迪派克公司年度营业收入为二百五十万美元到五百万美元(大约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至三千二百万元),其主要客户分布涵盖中东(20%)、中国本土市场(15%)、东南亚(15%)、东欧(10%)、西欧(10%)、北美(10%)、非洲(10%)以及南美(10%),产品出口率高达70%到80%。

莫迪派克公司在阿里巴巴中文网站店铺显示其“莫迪派克”品牌包装设备的月产量为300台,年营业额为人民币3001万元/年—5000万元/年。

由此可见莫迪派克公司侵权影响范围之广,侵权获利数额之大。

此外,为了制止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消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莫迪维克公司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莫迪维克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为此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消除负面影响而发生的费用。

因此,莫迪维克公司所主张的人民币500万元的赔偿主张合情合理。

(二)阿里巴巴公司应承担停止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莫迪维克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销售平台上展示莫迪维克公司注册商标及与莫迪维克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用于销售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协助莫迪派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莫迪维克公司的商标权,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删除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侵权信息。

综上所述,莫迪维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57条和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6条和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6条、第17条和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和第4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予以支持,以保护莫迪维克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秩序。

莫迪派克公司答辩称: 一、莫迪派克公司对“”及“MULTEPAK”拥有商标专用权,对其合法使用并不侵害莫迪维克公司的任何权利。

对莫迪派克公司申请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其核发了第17740030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6日,核定在第7类商品上使用,包括:食品包装机;

包装机;

工业用封口机;

装填机;

包装机(打包机);

封塑料用电动装置(包装用);

输送机;

提升机;

气动传送装置;

真空泵(机器)。

对莫迪派克公司申请的“MULTEPAK”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其核发了第17740083号《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核定在第7类商品上使用,包括:输送机;

提升机;

气动传送装置;

真空泵(机器)。

二、莫迪派克公司使用的“”与莫迪维克公司使用的“”并不构成近似。

莫迪派克公司对“”及“MULTEPAK”拥有商标专用权,无论是分别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均是莫迪派克公司的权利。

莫迪派克公司使用的“”图形与莫迪维克公司所使用的“”图形具有明显差异,其构图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莫迪派克公司使用的与莫迪维克公司使用的,无论是字母、字体、颜色均不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莫迪派克公司将“”与组合使用后,更具有区别性。

三、莫迪派克公司使用“MULTEPAK”作为域名、使用“莫迪派克”作为企业名称井不构成对莫迪维克公司权利的侵害。

莫迪派克公司对“MULTEPAK”拥有商标专用权,使用“MULTEPAK”作为域名,是其合法权利。

“莫迪派克”是由“MULTEPAK”翻译而成,并无侵害莫迪维克公司权利的意思,也未侵害其权利,且莫迪派克公司只是将“莫迪派克”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未在宣传、销售等活动中突出使用。

四、莫迪派克公司未侵害莫迪维克公司权利,莫迪维克公司的权利实际也未受到侵害,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莫迪派克公司与莫迪维克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不一,有较大区别。

从双方的目标客户群体上看,莫迪维克公司的客户群体基本都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具有较高的采购要求和体系,不可能将莫迪派克公司这样只有三四个人的贸易公司与莫迪维克公司混淆,莫迪派克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莫迪维克公司所使用的标识具有很高的辨识度,也不可能将两者的标识混淆。

(2)莫迪维克公司所提各项诉请的前提应当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其并未举证证明因莫迪派克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何种损害。

莫迪维克公司提供证据材料表明其在国内的销售额逐年上升、销售范围不断扩大,莫迪派克公司并未对其有何不利影响,莫迪维克公司却在限制莫迪派克公司行使权利,系利用其市场地位限制莫迪派克公司发展。

同时,莫迪维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何种费用以及费用金额。

(3)莫迪维克公司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没有依据。

莫迪维克公司对其自身损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诉称的莫迪派克公司年度营业额有数千万元之多且获利数额巨大也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莫迪派克公司合法使用自有商标,企业成立共三年,仅有三四名员工,平均年出口额仅8万多美元,折合人民币56万元左右、国内销售额年均仅人民币22万多元,年均营业额不足80万元,扣除租金、人员工资、设备成本等,已无所剩,远谈不上获利数额巨大。

综上,莫迪维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 一、阿里巴巴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阿里巴巴公司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阿里巴巴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是由阿里巴巴平台上卖家上传。

同时,阿里巴巴公司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阿里巴巴公司未直接实施侵害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阿里巴巴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首先,在商户入驻前,阿里巴巴公司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

阿里巴巴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阿里巴巴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在权利人投诉前,阿里巴巴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阿里巴巴尽到了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莫迪维克公司诉前未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阿里巴巴收到起诉材料后通知卖家,卖家主张其使用的商标为自有商标,平台目前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故暂未处理案涉店铺。

因此,阿里巴巴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阿里巴巴尽到了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驳回莫迪维克公司针对阿里巴巴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莫迪维克公司依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于该国梅明根市,登记号码分别为HRB16659和HRA8040。

莫迪派克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59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包括:包装机械设备、包装材料、食品机械的设计、研发、销售;

精密仪器、非金属模具的设计、销售;

机电设备销售;

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阿里巴巴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戴珊。

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

计算机网络技术;

服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会展,翻译,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二、关于莫迪维克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 第1041479号注册商标标识为“MULTIVAC”,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装机;

泵;

包装机用的抽气装置(机器部件);

贴标签机器;

印刷机;

编码机;

切割机;

装填机;

分装机。

注册人为莫迪维克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7年6月27日。

第8439223号注册商标标识为“莫迪维克”,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压铸机;

贴标签机;

泵;

抽气泵。

注册人为莫迪维克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第9601383号注册商标标识为“莫迪维克”,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抽气泵;

挤奶机;

动物剪毛机;

木材加工机;

造纸机;

卫生巾生产设备;

纺织机;

染色机;

制茶机械;

果酒榨汁机;

烟草加工机;

制革机;

缝纫机自行车组装机械;

制砖机;

压铸机;

贴标签机;

泵;

农业机械;

拖网机(渔业);

电池机械;

脱皮开壳两用机;

制搪瓷机械;

制灯泡机械;

煤球机;

洗衣机;

玻璃加工机;

化肥设备;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

采掘机;

炼钢厂用转换器;

石油化工设备;

压力机;

蒸汽机;

煤气机;

水轮机;

制纽扣机;

拉线机;

电动刀;

电子工业设备;

光学冷加工设备;

气体分离设备;

涂漆机;

发电机;

阀(机器零件),鼓风机,液压滤油器;

机器轴,传动轴轴承,机器传动带;

电焊枪(机器);

滚筒(机器零件),压滤机;

筛具,工业用拣选机,过滤机,压平机,电控拉窗帘装置,滤筛机,电动擦鞋机,生产球拍线机械,球拍拉线机,航空加油车接头,电动卷门机,汽车维修设备,贮液器(机器部件),自闭式加油枪。

注册人为莫迪维克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

第14010193号注册商标标识为“莫迪维克”,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印刷机器;

泵;

热成型包装机;

贴标签机;

托盘封口机;

压铸机;

抽气泵;

工业用拣选机;

包装机;

装填机;

带式输送机;

工业打标机;

机器人(机械)。

注册人为莫迪维克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7月21日至2028年7月20日。

国作登字-2016-F-00321361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美术作品“”,作品名称为MULTIVAC,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莫迪维克公司,首次发表时间为2005年2月28,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予以登记,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著作权人为莫迪维克公司。

国作登字-2016-F-00321362K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美术作品“”,作品名称为包装图,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莫迪维克公司,首次发表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予以登记,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著作权人为莫迪维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2018-NLC-GCZM-0219)显示,自1982年起,包括《食品科学》《肉类工业》《中国食品工业》《中国包装》《中国包装报》等大量期刊报纸对“MULTIVAC”产品或企业、“莫迪维克公司”进行了报道。

据www.multivac.cn网站记录,自2002年起,国际食品加工及包装机械展览会、中国国际肉类工业展览会、中国国际医疗设备与技术博览会、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等会议上,均有“MULTIVAC”参展。

莫迪维克公司关联公司自2013年至2017年曾举办2013医疗包装应用发展趋势和质量安全研讨会、2013低温烹煮食物的真空包装及连续式包装方案研讨会、2016食品包装技术与发展趋势研讨会、第14届中国国际肉类工业展览会研讨会等各类研讨会。

2011年至2018年,莫迪维克公司关联公司分别与《肉类研究》《肉类产业资讯》《国际食品加工及包装》《医疗设备商情》《国际包装商情》《食品安全导刊》《世界包装博览PackagingUpdateChina》《AsiaMeatMagazine》、中国肉类机械网等包装、食品、医疗行业媒体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对其品牌、产品进行市场宣传。

莫迪维克公司的“新型热成型拉伸膜包装机R685”在2013年7月获得包装行业荣格技术创新奖,“R575MFPro热成型拉伸膜包装机”获得2016肉类产业科技创新奖,“全新R235热成型拉伸膜包装机”获得2016肉类产业科技创新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5)京知初字第4235号行政判决中,认定莫迪维克公司已将第1041479号“MULTIVAC”商标、第7263448号“莫迪维克”商标单独或同时使用在包装机等商品上,并已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知名度,“莫迪维克”与“MULTIVAC”已形成对应关系。

同时认定:“莫迪维克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中文及外文商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09年3月18日)之前,在第7类包装机等商品的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三、关于被控侵权事实 2017年12月12日,莫迪维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李雨铮及工作人员张志远,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5647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所载,张志远当日的行动流程包括:张志远来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的“晶城科创园”大楼,进入该大楼后到达601房间,经接待人员引见后与莫迪派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庆交谈,后与其一道参观江苏腾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通公司)。

张志远所拍照片显示,前述“晶城科创园”大楼电梯间导引牌上标有“莫迪派克”,601室入口处牌匾、室内装潢上标有“”标识。

张志远索取的张晓庆个人名片上印有“”标识、莫迪派克公司企业名称、“www.multepak.com”的域名。

公证书所附现场录音记录有如下内容:张晓庆陈述“莫迪维克约于十年前试图收购莫迪派克公司,出价500万欧元,莫迪维克公司是行业老大”;

张晓庆还自述自己有傍名牌之嫌,在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使用“MULTIVAC”作为关键词以宣传、销售自己的产品属于违规,侵犯人家的知识产权。

2017年12月17日,莫迪维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李雨铮,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于该公证处内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设备上网并浏览网页,对浏览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证据保全。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360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所载,李雨铮当日的主要行动流程如下:(1)通过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alibaba”进入阿里巴巴国际交易站,在搜索栏左侧选择“Suppliers”,随后以“MultepakPackagingNantongCorp.”展开搜索。

搜索结果得到名为“MultepakPackagingNantongCorp.”的网上店铺,点击进入该网店后,顶部大字体显示由“”与“MULTEPAK”构成的组合标志。

(2)在网店页面搜索栏左侧选择“OnSite”,后输入“multivac”进行搜索,获得7个包装机产品搜索结果,分别为“Multivacvacuumtrayoffoodpackagingmachine(multivac食品包装机的真空托盘)”“minipackAmericaMultivacgasflushvacuumtraysealermachine(迷你包装美国mutivac气体冲洗真空托盘封口机)”“rabbitmeatMultivacvacuumpackfilmsealermachineprice(兔肉multivac真空包装膜封口机,价格)”“Multivacrepacktraysealerpackingmachineuk(multivacreepack托盘密封机包装机,英国)”“multivact400traypackagingsealermachine(multivact400托盘包装封口机)”“caviarvacuumvacuumclosingmachineryfortinsglassjar(鱼子酱玻璃罐真空封口机)”“vacuumthermoformingpackagingmachinecustomizedwithfactoryprice(定制工厂价真空热成型包装机)”。

(3)依次点击查看上述搜索结果,前5个搜索结果在产品名称介绍中都包含“multivac”字样,后2个搜索结果中网页显示产品实物图中带有“”标识。

(4)返回店铺页面,点击上方“Home”,随后点击“CompanyProfile”,并查看“CompanyOverview”显示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同为“CompanyProfile”项下的“CompanyCapability”显示年营业额在二百五十万美元至五百万美元之间。

(5)在关闭所有网页界面后,重新打开百度搜索引擎,再以“阿里巴巴”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点击“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批发网”。

在该网址搜索栏中键入“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点击进入该网店后,顶部显著位置和网页中都显示有由“”与“MULTEPAK”构成的组合标志。

在店铺内以“莫迪派克”字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有478个符合条件的产品,其中包括“小型店面用真空包装机MP400真空包装机熟食单室型真空包装机”“小包装用鱼子酱食品真空包装MP400S单室腔真空包装机”“MP600型山花蜂蜜玻璃瓶真空包装机不锈钢连续式真空封口设备”“MP500果酱燕窝食品饮料瓶装不锈钢真空封口机玻璃瓶真空封口机设”“MP400单室腔真空包装机抽真空机保鲜鸡鸭鱼肉真空包装机”“500型蕨根粉真空包装机食品袋装食品真空包装机不锈钢真空肉食”“MP400小型包装真空包装机食品真空包装袋装食品的包装”“蕨根粉真空包装机食品真空包装袋装食品真空包装机小型包装”“现货供应德国原装进口BUSCH普旭真空泵真空包装机”“现货供应德国原装LeyBold莱宝单级油回转旋片式真空泵”“现货供应德国原装LeyBold莱宝SV105FP单级油回转旋片式真空泵”“德国原装进口BUSCH普旭RA0100F真空泵真空包装机真空包装机械用”“真空包装机非标自动类大包装开门式粉末类专用真空包装机”“MP600无尘室专用电子元器件真空包装机真空包装机械”“MP800电子器件无尘室专用真空包装机大包装真空包装机械”“真空包装机大包装真空包装机MP700外旋式电子元器件真空包装机”“蔬菜真空包装不锈钢包装机械双室600型电脑版控制食品真空包装”“全自动MP1100食品大米砖熟食粽子真空包装机抽真空机商用干湿两用”等。

依次查看其中多个产品展示页面,在产品详情中显示品牌为“莫迪派克”。

(6)查看网店中的“公司黄页”,显示莫迪派克公司月产量为300台,年营业额为人民币3001万元-5000万元,年出品额为人民币701万元-1000万元。

(7)关闭所有网页,在浏览器网络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multepak.com/并访问,该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标识或由“”与“MULTEPAK”组合而成的标识。

在显示结果页面中点击进入“Products”界面,可以找到名为“Automaticbulkvacuumpackaging”“tabletopsinglechambervacuum(桌面单室真空)”“caviarvacuumpackagingmachinetin(鱼子酱罐头真空包装机)”“datesprocessingmachine(日期加工机)”“Birdchickenduckbaggingmachine”等产品,展示页面中以及所展示图片中显示的产品铭牌上,有“”标识。

网站上同时载有莫迪派克公司全球各国客户照片、支付记录、订单以及新闻报道。

网站上还提供了联系方式,并可在线留言。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查询“multepak.com”网址,显示主办单位为莫迪派克公司。

2018年4月2日,莫迪维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雨铮,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于该公证处内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设备上网并浏览网页,对浏览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证据保全。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21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所载,李雨铮当日的主要行动流程如下:(1)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进入阿里巴巴国际站,在搜索栏左侧选择“Suppliers”后在站内搜索“MultepakPackagingNantongCorporation”并进入该店铺,店铺页面顶端有“”标识。

(2)在店内以“multivac”为关键词展开搜索,找到1个搜索结果,名为“caviarvacuumvakuumclosingmachineryfortinsglassjar”,所展示的产品上带有“”标识;

(3)在该网店中以“multepac”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有10页结果,产品或其展示图片上标有“”标识。

(4)进入“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批发网”(1688.com),搜索后进入“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网店,后,顶部显著位置和网页中都显示有由“”与“MULTEPAK”构成的组合标志。

在店铺内以“莫迪派克”字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有479个符合条件的产品,其中包括“小型店面用真空包装机MP400真空包装机熟食单室型真空包装机”“小包装用鱼子酱食品真空包装MP400S单室腔真空包装机”等。

依次查看其中多个产品展示页面,在产品详情中显示品牌为“莫迪派克”。

(5)查看网店中的“公司黄页”,显示莫迪派克公司月产量为300台,年营业额为人民币3001万元-5000万元,年出品额为人民币701万元-1000万元。

(6)进入http://www.multepak.com网页,显示首页显著位置使用“”标识或由“”与“MULTEPAK”组合而成的标识。

在显示结果页面中点击进入“Products”界面,可以找到名为“Automaticbulkvacuumpackaging”“tabletopsinglechambervacuum”“caviarvacuumpackagingmachinetin”“datesprocessingmachine”“Birdchickenduckbaggingmachine”等产品,展示页面中以及所展示图片中显示的产品铭牌上,有“”标识。

网站上同时载有莫迪派克公司全球各国客户照片、支付记录、订单以及新闻报道。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查询“multepak.com”网址,显示主办单位为莫迪派克公司。

受莫迪维克公司委托,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曾于2017年12月27日向莫迪派克公司、腾通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莫迪维克公司的经营范围、行业地位、所持有商标和商号等信息,指明所使用的与莫迪维克公司商号、商标近似的“莫迪派克”“MULTEPAK”作为商号,注册并在产品上、公司内使用“”“”“”等标识,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使用“MULTIVAC”宣传产品等行为涉嫌构成侵权。

要求莫迪派克公司和腾通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前,接受并履行下列要求:1.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更改企业名称“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停止将与莫迪维克公司商号、商标混淆性近似的“莫迪派克”“MULTEPAK”用于商号;

3.立即删除网站上与莫迪维克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阿里巴巴网站,官方网站及其它任何网站上任何关于“MULTIVAC”“”“MULTEPAK”“莫迪派克”的信息;

4.撤回与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混淆性近似的“”(注册号17740030)、“”(注册号17740083)、“”(注册号20741328)商标的注册;

5.立即销毁实际经营中与莫迪维克公司混淆性近似的“”“”“莫迪派克”标志,立即销毁线下任何包含与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混淆性近似商标的产品描述、宣传资料、广告牌等实体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店、工厂、代售店等其它任何场所;

6.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并立即销毁带有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标权的“”“”“莫迪派克”标志的产品;

7.提供侵权产品目前为止的销售数量;

8.立即停止恶意引导消费者在内的大众认为莫迪派克方产品为莫迪维克公司正品或者与莫迪维克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侵犯莫迪维克公司商号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保证尊重莫迪维克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保证今后不再侵犯莫迪维克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保证不再对莫迪维克公司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10.立即签署针对上述内容的承诺函,并严格履行。

四、关于莫迪维克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6日向GruneckerPaten-undRechtsanwaltePartGmbB(冠科律师事务所)开出5张增值税发票,总计代理费431503.29元,发票备注栏均载明“莫迪维克公司诉莫迪派克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于2018年1月26日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开出1张增值税发票,载明公证费7000元。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18年8月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开出3张增值税发票,总计公证费13000元。

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开出1张增值税发票,载明翻译费59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于2018年4月8日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开出1张增值税发票,载明检索费1575元。

GruneckerPaten-undRechtsanwaltePartGmbB(冠科律师事务所)与莫迪维克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共同签署一份“声明”,载明冠科律师事务所受莫迪维克公司委托,就该公司与莫迪派克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维权与诉讼事宜所产生的费用付款给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自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6日,因上述事宜已经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款项金额为453671.29元。

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即每月产生的法律服务费当月支付,诉讼进行中会继续支付费用。

五、关于莫迪派克公司抗辩所依据的事实 莫迪派克公司享有第177400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输送机;

提升机;

气动传送装置;

真空泵(机器)。

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

该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裁定驳回在第7类食品包装机;

包装机;

工业用封口机;

装填机;

包装机(打包机);

封塑料用电动装置(包装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理由为与MINISPANS.R.L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MULTIPAN”商标、与奥斯泰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MULTIPACK”近似。

针对该商标,莫迪维克公司曾于2017年11月3日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该商标与莫迪维克公司的第1041479号“MULTIVAC”商标,第8439223号、第9601383号、第14010193号“莫迪维克”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MULTIVAC’‘莫迪维克’商标在字母及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差别,不足以判定其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抄袭”,后作出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莫迪派克公司持有第177400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食品包装机;

包装机;

工业用封口机;

装填机;

包装机(打包机);

封塑料用电动装置(包装用);

输送机;

提升机;

气动传送装置;

真空泵(机器)。

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7日,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07日至2026年10月06日。

莫迪派克公司持有第20741328号注册商标标专用权,该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输送机;

提升机;

气动传送装置。

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莫迪派克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在第7类产品上注册“”商标,后被驳回。

2018年9月20日,莫迪派克公司在的委托代理人陆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通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联网计算机,进行清洁操作后,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chinaport.gov.cn),认证登录后逐月查询其自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的出口报关单。

结果显示,部分月份没有记录,部分月份有出口记录。

以上事实,有莫迪维克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2015)京知初字第4235号行政判决书、(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5647号公证书、(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360号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19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21号公证书、翻译件、律师函、发票、说明等证据,莫迪派克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在本案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莫迪维克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涉案商标,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莫迪维克公司系涉案商标权利人,依法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莫迪维克公司关于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指控是否成立;

二、莫迪维克公司关于涉案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是否成立;

三、若侵权指控成立,莫迪维克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本院将逐一述评。

一、关于商标侵权指控 莫迪维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在本案中指控莫迪派克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包括“MULTIVAC”“MULTEPAK”“莫迪派克”;

使用形态包括在商品上使用、在宣传中使用、作为域名使用;

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包括包装机、真空泵等,其中真空泵上仅涉及“莫迪派克”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一般而言,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商标使用、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所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

针对莫迪维克公司的指控,本院根据上述要件逐一分述如下: (一)关于莫迪派克公司是否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本案中,莫迪派克公司在其网店和网站中明确标明商品品牌为“莫迪派克”,或在商品介绍页面中将“莫迪派克”字样置于产品型号描述前;

在产品链接标题或详情介绍页面使用“MULTEPAK”标识,部分产品照片显示产品实物上贴附包含有“MULTEPAK”字样的标识。

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页面或实物后显然会以所标注的“MULTEPAK”“莫迪派克”作为该商品的来源区分标记。

各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莫迪派克公司还直接将“MULTIVAC”字样使用在其网店所展示商品的链接标题中,亦具有来源区分意义,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关于商品类别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 莫迪维克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第1041479号“MULTIVAC”注册商标和第14010193号“莫迪维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均包含第7类包装机商品,莫迪派克公司所经营的包装机商品与此属同类商品。

莫迪派克公司所经营的真空泵商品,与莫迪维克公司所主张第14010193号、第9601383号、第8439223号“莫迪维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泵商品为同类商品。

故被控侵权商品包装机、真空泵分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

(三)关于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被控侵权标识“莫迪派克”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莫迪维克”仅一字之差,二者在音、形上高度接近;

被控侵权标识“MULTEPAK”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MULTIVAC”仅存在3个字母的差异,但因字母“E”与字母“I”,字母“K”与字母“C”在发音上的一致性,该两标识在发音上仍高度接近;

二者在字形上亦不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相应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四)关于混淆可能性 在案证据表明,莫迪维克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境内取得较高知名度。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莫迪维克公司与莫迪派克公司均认可“MULTIVAC”为臆造词汇,本身无固有含义。

作为“MULTIVAC”的音译,“莫迪维克”一词在中文中亦无固有含义。

在此前提下,莫迪维克公司仍选择使用与前述两商标高度近似的“MULTEPAK”“莫迪派克”作为商标,在该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类别的商品上进行使用。

莫迪派克公司此举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莫迪维克公司或与莫迪维克公司存在关联,存在混淆可能性。

综上,应当认定莫迪派克公司构成对第1041479号“MULTIVAC”注册商标和第14010193号、第9601383号、第8439223号“莫迪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莫迪派克公司认为其已获准注册第17740083号“”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包装机,故该注册商标不能成为莫迪派克公司在包装机上使用该标识的正当理由。

对莫迪派克公司在泵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莫迪维克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侵权指控;

莫迪派克公司使用其所获准注册的第1774003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莫迪维克公司亦未提起侵权指控,故本院对该两项行为均不予审查。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指控 莫迪维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在本案中指控莫迪派克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项:一是使用“莫迪派克”“MULTEPAK”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

二是使用“”组合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模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本案中,莫迪维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表明其外文字号“MULTIVAC”及对应中译“莫迪维克”早在莫迪派克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相当知名度。

在此前提下,莫迪派克公司在选择公司字号时不仅未加避让,反而选择与“MULTIVAC”“莫迪维克”分别构成近似的“MULTEPAK”“莫迪派克”分别作为其英文、中文字号注册并使用,在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莫迪维克公司存在关联。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前述规定,应予禁止。

关于莫迪维克公司的第二项不正当竞争指控,因其并未明确对莫迪派克公司使用“”组合标识的行为提出相应诉讼请求,且考虑到对该标识中所包含的“MULTEPAK”标识本院已作评价定性,故对莫迪维克公司此项诉讼指控本院不再单独评价。

三、关于侵权责任 莫迪派克公司因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依据莫迪维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确定赔偿金额。

在具体金额确定上,在案并无证据足以直接证明莫迪维克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莫迪派克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且莫迪维克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故本院将结合莫迪维克公司所主张权利基础的知名度、莫迪派克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莫迪维克公司主张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金额,但如前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适用加倍赔偿的具体基数,且本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将对莫迪派克公司的主观状态予以考虑,故对莫迪维克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直接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在案亦无证据表明阿里巴巴公司对莫迪派克公司所实施行为知情并继续提供帮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故阿里巴巴公司亦不构成间接侵权。

在认定莫迪派克公司构成侵权后,本院将判令其承担停止相应行为的责任,其中必然包括删除在阿里巴巴公司所经营网站上发布的侵权信息,故莫迪维克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删除相应信息的诉讼请求没有重复支持的必要,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所享有第1041479号、第14010193号、第9601383号、第84392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包装机商品上以及该商品的宣传过程中使用“MULTIVAC”“MULTEPAK”或“莫迪派克”标识,立即停止在泵商品上以及该商品的宣传过程中使用“莫迪派克”标识;

二、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莫迪派克”“MULTEPAK”作为企业字号;

三、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在《包装与食品机械》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媒体公布本案判决书,费用由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473671元,合计人民币1473671元。

五、驳回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负担17082元,由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29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莫迪维克西普哈根牧勒股份及两合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莫迪派克包装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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